通知公告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 编辑:县民政局 | 日期:2018-06-28 | 阅读: 27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银监分局、老龄办,人民银行辖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保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管理局、卫生局、工商局:

    为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甘政发﹝2018﹞19号)和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要求,结合甘肃实际,现就在社会领域推进养老服务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简化优化流程、依法合规管理、便捷高效服务、强化政策落地原则,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把养老服务业打造成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新动能,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一)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涉及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优化审批流程,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许可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

    2.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要按照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65号)要求,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打破部门界限,压缩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二)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

    5.简化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6.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同一许可登记地区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可实行“一证多址”。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7.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等环境敏感区的养老机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均做环境影响登记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8.规范养老设施消防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2号)规定,规范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进一步缩短消防审批时限,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服务水平。

    9.加快完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10.帮助解决法人登记问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敬老院,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利用学校、卫生院、办公楼等社会资源兴办的养老机构,或因客观原因难以补办或申领产权证的,可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认定为自有房产,并在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后,办理消防审批。对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可以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一揽子解决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消防许可前置条件问题,帮助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机构合法持证。

    三、强化监督管理能力

11.提升行政监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业规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实施监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1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地要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对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主动公开违法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养老服务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和“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依法予以公示。

    13.完善养老服务价格。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14.推进养老领域行业自律。建立社会评估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发展。

    15.规范投诉和准入退出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准入、质量评估、信息公示、行业黑名单等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16.及时发布供需信息。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网站建设,搭建老年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养老服务供需信息的有效载体。各地要及时、主动公布当地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

    17.加强许可信息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各地应普遍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对养老服务企业做出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和“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依法予以公示。

    18.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对有意设立养老机构和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各地要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严格按照省上统一制定的筹建指导书,及时反馈筹建意见,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19.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积极做好经营性养老机构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明确归集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建立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形成养老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等惩戒措施。

  (二)提高政府精准推动养老服务发展能力。

    20.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各地要明确财政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制度,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福彩公益金对床位利用率高、服务质量优秀的机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21.创新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发展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和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各地要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提供。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管办分离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22.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根据养老和医疗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和医疗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23.发展壮大养老服务规模。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积极培育扶持和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企业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支持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24.加快形成多元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上设立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探索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抵押融资。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银监、人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同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对于与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对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和监督部门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有效解决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中的相关政策衔接和实际问题。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养老服务业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样式)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甘肃银监局   

 

 

 

 

                               甘肃省老龄办   

2018年6月20日

 

 

    附件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样式)

 文件编号XXXX

XXXX(建设单位):

    您单位(建设单位)于×年×月×日,来我局提出拟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项目基本情况为(项目名称、具体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量、房产或土地等项目具体要素,并对项目拟占地规模、占用地类,是否占用基本农田、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必要说明)。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请您(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依据相关规定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优惠扶持政策,并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待满足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后,请您(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设立许可,之后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  

    该筹备指导意见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两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民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