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来源: | 编辑:县公安局 | 日期:2018-02-28 | 阅读: 133

 

成      县     公     安     局

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公发[2018]29号


 

关于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

通  知

 

为加强成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即日起,在我县城区以及东至枣儿沟、张旗村、李武村、李沟村、石沟村、北山村,南至庙湾村、龙峡村、南山村,西至宁寨村、西关村、幸福村,北至北关村、石碑村、邵总村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燃放礼花弹(指闪光雷、开天雷以及内筒单发直径10毫米以上以及类似上述功能的礼花弹)。

下列地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所在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机场、超市、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五、供电、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点。

以上区域外的地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倡导广大群众使用电子鞭炮,绿色、安全、文明、环保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的爆竹只能逐个(串、盘)燃放,严禁堆集燃放,单次燃放不得超过3分钟。

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以燃放爆竹方式挑逗、调戏妇女,恐吓儿童;严禁从高层建筑向下掷放烟花爆竹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严禁销售和燃放携带火种的纸质升空物(“孔明灯”“心愿灯”“许愿灯”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相应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爆竹燃放后的残渣物由燃放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白天燃放的应在2小时内清理完毕,夜间燃放的应在次日7时前清理完毕。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安监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