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 | 编辑:县统计局 | 日期:2018-05-23 | 阅读: 14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17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了表彰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推动统计事业发展,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

凡参加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单位和各类工作人员,均可参加此次评选活动。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市、县、乡级农业普查机构,省农垦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农业普查机构,以及参与农业普查的各有关部门。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参加农业普查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市、县、乡和省农垦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各相关部门参与农业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120个,拟表彰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个人180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农业普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2.在下发文件、制定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选调普查人员、编发工作简报、准备普查物资以及资料管理、数据发布和工作总结等方面,组织有序、管理到位。

3.在组织试点、业务培训、摸底调查、制定质量控制办法、组织复查验收、质量抽查、普查小区的划分、地址编码、组织现场调查以及普查资料的包装、编码、运送等方面,认真执行国家方案,严格工作流程,遵守普查纪律,数据质量好,没有弄虚作假行为。

4.在制定宣传方案、下发宣传文件、发动宣传力量、组织宣传活动、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及普查工作的跟踪报道等方面,工作力度大、宣传效果好。

5.在数据处理的准备、培训、组织等方面,组织到位,工作认真,进展有序。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2.积极参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认真负责,对普查工作有突出贡献。

3.刻苦学习普查业务并熟练掌握普查知识,工作中有开拓精神,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成绩显著。

4.在普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同弄虚作假等违反《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行为作斗争。

5.原则上近五年内至少获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其他以上表彰奖励。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州)和全省范围内三次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推荐的先进集体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进行公示,拟推荐的先进个人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推荐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和个人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原则上集体须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对班子的意见);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对象自行征求意见。

2.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社局、统计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市(州)人社局、统计局联合成立评选推荐机构,结合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审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重点向普查一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一般应推荐科级及以下干部,处级干部人数控制在个人表彰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对待。凡拟推荐县处级人选的,须事先与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后方可上报。不同时推荐集体及其主要负责人为拟表彰对象。

2.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按照“四必审”(推荐对象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信访举报必查)的要求,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3.严肃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加强监督管理。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联合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荣誉,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联合成立甘肃省评选表彰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农村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1)。

六、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市(州)评选机构于5月8日前填写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9)并报送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材料及要求:于6月11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附件6、附件7)、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公示材料原件、每个推荐对象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推荐个人2寸照片2张(附电子版)。推荐报告必须以人社部门、统计局联合行文,内容包括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及结果、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报送纸质材料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

各市州评选推荐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统一报送本系统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联 系 人:阎 佳

联系电话:0931-2176073

传真电话:0931-2176043

电子邮箱:254029757@qq.com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3号

邮政编码:730030

附件:1.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

3.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征求意见表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9.市(州)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统计局

                                                                          2018年5月3日

20180504174922415.docx